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只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实行一次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会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者意见较多的法规案,应当经隔次或者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法规案,可由常务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