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