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