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法规草案印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