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