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