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处每次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