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饲养犬类等宠物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