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