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