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