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经营的,饶平县人民政府可以向供电企业发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提供生产用电的书面通知,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