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禁采区内进行开矿、取土、采石等破坏黄冈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由饶平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