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黄冈河流域内水体排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料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离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三百米范围内和水库库区范围内建设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分别由饶平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