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黄冈河流域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