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增加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向黄冈河流域水体排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料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离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三百米范围内和水库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堆放场和处理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饶平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