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水务、港航、地方海事、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