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