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案,决定退回修改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按照要求提出修改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重新报请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退回修改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过程中,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但是不得改变立法原意。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