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