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