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及时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小组,作出进度安排,按时完成任务;未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