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及时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小组,作出进度安排,按时完成任务;未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报告。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