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本条例所称电信普遍服务,是指国家为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一定标准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电信业务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