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