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实施下列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或者电信网络安全的行为,应当事先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搭建附属物;(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港口等;(三)铺设电力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以及其它管道、管廊;(四)其他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或者电信网络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