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求,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且优先设置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