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依法办理电信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土地征收、出让、划拨等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