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