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有效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