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林业、农业、茶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