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