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三)建立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对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