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