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向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