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