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