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地、水利水系、燃气、消防等专项规划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