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已废止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地、水利水系、燃气、消防等专项规划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