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当场接受任命书的人员,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其他人员,宣誓仪式分别由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也可以分别由区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