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三条有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