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守则行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予以通报或者决定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