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和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