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