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

(二)工地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

(四)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五)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分类收集、分类堆放;

(七)大型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