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