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