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减少最小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