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可要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查处。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