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