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垃圾堆放场所。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