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清理纸渣等燃放残留物。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严禁在海岸沙滩上燃放烟花爆竹。殡葬队伍从抱由镇建成区通过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抛撒纸钱、冥币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