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清理纸渣等燃放残留物。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禁在海岸沙滩上燃放烟花爆竹。

殡葬队伍从抱由镇建成区通过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抛撒纸钱、冥币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